司法論衡 - 黃錦嵐
警察的無中生有與法官的顛倒黑白
日前媒體報導一則不怎麼起眼的社會新聞:兩名警員詢問販毒嫌犯,嫌犯答「忘記」,筆錄竟記「賣毒」,檢察官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兩名員警。這則警員「無中生有」筆錄案,讓筆者聯想到:檢察官起訴與法官判決,也常見事實與筆錄不符的「顛倒黑白」論證,可是,怎麼從未見哪位書記官、檢察官或法官被起訴?判刑就更甭說了。其中,或許有疏忽草率與故意栽贓嫁禍之別,但是,純從外觀觀察,都是扭曲筆錄,大細漢竟然差這麼多,難免讓人有「顯失衡平」之感。
本件警員「無中生有」筆錄案,發生在新北市中和區,黃姓小隊長與曾姓偵查佐詢問鄺姓嫌犯,鄺某明明回答:「不知道、忘記了、不一定啦、我不敢說謊」,但黃、曾的警詢筆錄竟記載成:「2400元賣他毒品骷髏水4瓶,3200元賣他毒品K他命6至7公克」,移送書更指鄺某「坦承販賣毒品給高姓男子」。
鄺某看了筆錄傻眼,警方卻要求趕快配合,不然就不要想離開,鄺某無奈簽名、按指印、拍攝人犯照。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鄺某說出警詢筆錄造假,檢察官勘驗光碟發現,筆錄內容真的是員警編造的,即處分鄺某不起訴,並主動分案偵辦,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黃、曾兩員。
警員「無中生有」編造筆錄,有偽造文書之嫌,可是,法官「顛倒黑白」扭曲筆錄真意,強栽硬扣被告犯行,又該當何罪?司法實務案例頗多,且舉最高法院日前甫指正發回更審的雲林縣東勢鄉鄉長黃德鴻貪污案為例,看看台南高分院去年6月的判決,究竟是如何認定事實的。
台南高分院認定黃德鴻指示建設課技士趙志昌以綁標之限制競爭方式,共犯違背職務收賄罪,主要是依據趙志昌的指證,以及宋建興與薛惠榮的自白。
可是,據卷內筆錄顯示,趙志昌除了否認有綁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或違背職務犯行,更一再供述,黃德鴻並未指示他使薛惠榮得標取得本件「東北公墓納骨櫃設備及按裝工程採購案」之承攬權;薛惠榮也否認與趙志昌謀議以規格綁標而達到指定特定廠商之意圖;至於宋建興證述,只是提及趙志昌有告知本件工程是用B式納骨櫃來綁標,但他並不清楚如何綁標。
很顯然的,所謂趙志昌的指證與薛惠榮的自白,都是承審法官在顛倒黑白─「黑白講」;至於宋建興的自白,也是法官將宋某的聽聞轉述當成自白,顯然扭曲了筆錄的真意。
筆者十分困惑的是:員警的「無中生有」編造筆錄與法官以「顛倒黑白」方式論罪處刑,均屬怠忽職責、侵害人權行為,兩相比較,除了身分地位之外,實在看不出兩者有何不同,可是,員警既然不能以辦案勞累、不小心而豁免偽造文書之刑責,法官又豈能以草率疏忽而推搪塞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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